比迁西举报案更“神速”的鹤壁秒抓举报案,不能每次都靠媒体吧?
近日,一则“视频举报”当地领导四十分钟后被警方从家里带走,48小时即被批捕,引发媒体报道后经最高检察院、省检察院介入督办后,三名举报人分别被无罪释放的新闻,经赤焰新闻、观察者网报道后,再次引发热议,令人思考司法机关应该如何规范办案,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打击。
不仅于此,为了增强“抓捕”的“合理合法性”,当地警方还在12月17日发布了“警情通报”称,“目前,张某全等三人对涉嫌诬告陷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张某全等三人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。目前,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全等三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。”
随后数名律师代理此案,开始和各级纪委监委、司法机关交涉。举报人家属先后向中央纪委、最高检察院等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邮寄举报信和控告信高达“几百封”!以上的努力在2021年底至2022年初,引发最高检察院关注,指令河南省检察院督办此案,要求鹤壁市检察院“未经省检同意不准许移送起诉”。
直到2023年2月21日,公安机关对一人撤回审查起诉,检察院对张某全两人决定不起诉。理由是,“鉴于纪检机关对190万元钱款的性质未出具结论性意见,认定张某全等人涉嫌诬告陷害罪的前提暂时无证据支持,现有证据也达不到主客观相一致,认定嫌疑人是否够罪,除了要求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以外,还要达到所有证据完全排除合理性怀疑。”
有了媒体的报道、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,当地的司法机关就一改此前“志在必得”、“神速办案”的“雷厉风行”,办案结果就180度的反转,突然说理说法了。这是不是跟刚刚发生的迁西举报案一样的模式,一样的路子、一样的结果?
就如同以上检察机关出具的“不起诉理由说明书”中载明的,“鉴于纪检机关对190万元钱款的性质未出具结论性意见,认定张某全等人涉嫌诬告陷害罪的前提暂时无证据支持......”。可见,司法机关是知道以上纪检和法律规定的,而且上述规定也是尚有效力的。问题是,当初抓捕张某全等人时,为何没有遵守上述规定呢?
说白了,不是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变了,也不是案件事实变了,也不是当地的办案人员之前不懂法,之后突然懂法了,唯一的变量就是引发媒体及上级机关关注了,对案件定性严格依法办案了。
一篇新闻报道,叫停了一个“神速”查办的刑事案件。事实一再的证明,犹如本号在《迁西举报案再次说明,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,司法并不坚固》一文说的,无论是当地官员手中的行政权,还是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司法权,当缺乏必要有效的监督时,就会一发不可收拾。极端的,就算是根本没有犯罪事实、一心为了社会公益的监督举报,也会被“一条龙”的被拘被捕被控被审。
迁西举报案引发关注之后,“人民日报”评论到,马树山抓放之间,必须有人要承担责任;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应勇专门对此案表态,“检察机关履职办案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、公正司法,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、以法律为准绳,决不能出现没有犯罪事实予以逮捕、起诉的案件。对检察机关在此案事实认定、法律适用、强制措施适用、监督履职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,要在查清事实、准确定责的基础上,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,严肃追责。”
法律规定不是儿戏,司法办案不是儿戏,被抓被捕的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权益不是儿戏。不管出于什么目的,受到什么样的干预,既然办案人员以司法办案的名义作出了错抓错捕决定,就依法依规承担责任就是,怨不得别人。按照造成的社会影响、对法治造成的伤害,从严承担责任,将惩戒结果公之于众,让效仿者足以敬畏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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